姚洋:我理解的中国共产党体制 知识分子应该做什么
就其设计而言,当代中国体制可以理解为一个混合政体。中国共产党担当的是君主的角色,用郑永年的名词来说,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组织皇帝”(organizational emperor);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机构,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政协体现了贵族制的要义,它既是中国共产党实现统一战线的机构,也是各民主党派监督党的领导的机构。中国共产党无疑是当代中国体制的核心,因此,把当代中国体制称为“中国共产党体制”是恰当的。要理解当代中国体制,首先必须理解中国共产党。
我理解的中国共产党体制 知识分子应该做什么
姚洋
混合体制
讨论当代中国体制,首先需要厘清政体正当性(justness)和合法性(legitimacy)之间的关系。正当性是指一个政体符合一些先验的合意原则,合法性是指一个政体经由一定的既定程序获得的公民的认同。两者既有关联,又有原则性的区别。
就现代社会而言,正当性应该包括三个原则:(1)保障个人自由;(2)所有公共职位向所有人开放;(3)实现良治。第一原则保障个人表达、迁徙、结社以及拥有财产的自由;也就是说,一个正当的政体必须保证一个自由的社会。一个正当政体需要得到民众的同意,但是,如果不能保护个人自由,要想获得民众的同意是不可想象的。而如果没有民众的同意,一个政体就可能不得不随时面临民众的挑战,即使它能够为民众提供好的结果。比如,一个善意的独裁者可能会善待他的百姓,但是,这不能保证他的继承者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如此一来,民众就不可能接受这个独裁政体的正当性。第二原则是罗尔斯自由主义的第一原则,它把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区分开来。在多数古代社会里,世袭是其政治体系的最主要特征。到了现代社会,人生而平等成为主流政治思潮,政府职位因此必须向所有人开放,而且,个人的能力和德性必须是决定他能否获得那些职位的先决条件。然而,保护个人自由和政治竞争并不总是能够保证一个政体的正当性。如果一个政体总是无法维持一定的政治秩序并改善民众的福利,它就不太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而且,在一个竞争的世界里,它也不太可能生存下去。所以,一个正当的政体还需要满足第三个原则,即能够保障良治,包括政治秩序、合理的决策和社会福利的改进等。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正当性的政体应该得到公民的认同,从而获得合法性,但现实可能未必如此。一种情况是,公民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了解政体运作的全貌,因而无法理解政体的正当性。更可能的情况是,在一定时期,政体无法满足正当性的所有要求,因而无法得到公民的一致认同。反过来,一个合法的政体未必是一个正当的政体,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法西斯德国,它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却不是正当的。
自英国光荣革命之后,混合体制逐渐确立为西方政体的主要形式,它集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元素,从满足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它是人类社会迄今发现的最佳治理方式。就其纯粹形式而言,君主制保证决策的灵活性和一致性,同时,由于无需担心民众短期诉求的干扰,它也更容易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因而它是实现良治的最佳形式。原始的贵族制由世袭的贵族主导,现代社会已经不存在世袭制度,在带有贵族制性质的机构中(如英国的上院和我国的政协),组成人员往往是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就其本意而言,贵族制通过一些非民选的“贵族”保证政体能够实现一些超越民众短期诉求的正当性原则,如个人自由以及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最后,民主制保证公民的政治参与,并借此成为保障个人自由和政治平等的最后屏障。
就其设计而言,当代中国体制可以理解为一个混合政体。中国共产党担当的是君主的角色,用郑永年的名词来说,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组织皇帝”(organizational emperor);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机构,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政协体现了贵族制的要义,它既是中国共产党实现统一战线的机构,也是各民主党派监督党的领导的机构。中国共产党无疑是当代中国体制的核心,因此,把当代中国体制称为“中国共产党体制”是恰当的。要理解当代中国体制,首先必须理解中国共产党。
首先,中国共产党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政党。西方意义上的政党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具有明确的意识形态,二是代表社会中一定群体的民众。中国共产党曾经是这样的一个政党,但是,近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和理论演变已经改变了党的性质。去政治化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后的重要特征之一。汪晖在一篇影响广泛的文章中指出,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政治的去政治化”,即党派界限趋于消失。他认为,这个趋势有碍公共空间的形成,不利于不同利益的公开表达,进而有利于国家的集权。然而,在中国,去政治化对于党维护正当性是必要而紧迫的。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党的高层领导人意识到中国在经济上已经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以邓小平为主的务实派认为,只有破除文革激进思想的阻碍,中国才能以更加务实的方式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党告别文革时代的激进思想,不论在理论构建、还是在经济建设方面,党都走上了一条更加务实的道路。自此以后,党的意识形态就随着经济改革与社会变革而演变。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国企改革加快了中国走向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步伐。经济制度的巨变最终导致党的纲领的变化,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十六大提出的“三个代表”里面。中国共产党不再仅仅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新提法完成了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全民党的转变。在“三个代表”的旗帜下,党向各个阶层的人士敞开大门。去政治化的结果是党为各种利益表达提供了场所,通过党内的民主集中过程,党本身变成了各种利益的加总机制。
其次,党是我国宪法架构的一部分。在民主制中,国家和政党是分离的,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政府职位,政党一旦掌权就受到宪法的制约。与此不同,在中国的政体中,中国共产党不是和国家分离的政治组织,而是混合体制的一部分。党的第一个职能是对国家重大政策进行决策。八二宪法赋予党领导中国的权力。“领导”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确立党在宪法架构中的核心地位,也确立党对国家重大决策的控制。党的去政治化使得党可以从容地成为民众利益的加总机构,正如民主制下的议会一样,党得以成为宪法架构的一部分;差别在于,议会不存在一个集中机制,而党可以通过民主集中制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加总。党的第二个职能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提供指导。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因而,在立法方面,“党大还是法大”的讨论是有结论的。党的第三个职能是选拔政府官员。尽管八二宪法删去了党对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权,但党管干部仍然是党的一个重要职责,而且,这一职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日益清晰和强大。因为党的这个职能,笔者也把当代中国体制称为“选拔制”(selectocracy),后文将对它进行详细论述。由于党的三个宪法职能,党既是一个组织,也是一个制度安排。
第三,中国共产党体制具有较高的制度化程度。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是西方学者经常误解中国的原因之一。多位学者指出(如强世功和柯华庆),《党章》应当纳入宪法架构中加以考虑,以此弥补《宪法》的不足。《党章》和其它党的重要文件对党的决策和官员选拔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是《宪法》所没有确定的,但却涉及中国政体的关键性组成部分。不同于其它非民主体制,我国的党内继承实现了制度化。在宪法框架下,党与政府之间的分工基本得到保障,政府的决策趋于理性。
如同其它混合政体一样,中国共产党体制也不是完美的。它的长处是充分发挥了君主制的优势,因而较完整地实现正当性政体的第三原则,即实现良治;与此同时,它能够基本做到选贤任能,因而满足正当性政体的第二原则,即实现公共职位的开放性。它的短处是没有充分发挥混合体制其它两个构成要素,即贵族制和民主制的积极性,后文将专门论述这两方面的改进。
选拔制
中国共产党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官员的选拔是由一个中央机构,即中国共产党来完成,而不是像民主体制那样,由选民来完成。为此,我们也可以用选拔制来描述当代中国体制。选拔制暗含的两个前提是:(1)国家治理是有层级机构构成的;(2)进入一定的层级需要个体具备一定的资质。这与当代民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当代民主制度可以称为“大众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它已经背离了混合体制,变成了纯粹的民主制。在西方,大众民主的滥斛始自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学生运动,并最终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其政治哲学终结。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公民可以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自愿的、容忍所有政治主张和思潮的联合体。罗尔斯认为,由于这是公民在理性计算之后采取的自愿选择,因而政治自由主义是强大的。然而,当代自由主义是一个乌托邦理想,以它作为一个政体的政治哲学基础就势必在现实中产生巨大的矛盾。分析这些矛盾,有利于我们理解中国的选拔制。
自由主义是西方在现代化早期反对封建主义过程中产生的政治哲学,它的核心理念包括个人价值、个人自决和平等主义三大价值。自由主义的兴起代表了人性和个体的觉醒,它在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个人价值把个人置于社会和组织之前,要求社会以弘扬个人价值为终极目标;个人自决赋予个体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摒弃社会给个体施加的不合理的限制;平等主义认定每个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要求社会在各个方面 --- 包括在政治参与领域 --- 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在现代社会,这些价值无疑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和理性力量。然而,作为一种“全面的”(comprehensive)的价值体系,自由主义的三大价值之间可能是存在矛盾的。人类价值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在长期演化的过程中,人类必须面对许多不同的环境,进而构造了与这些环境相匹配的价值规范,这些价值规范的适用性依赖于使用它们的环境,因而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自由主义的矛盾出自于对人性过于乐观的假设。自由主义既界定个体的权利,强调个人价值和个人自决,又界定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强调平等主义,并把它们统一到单个个体身上。然而,在现实中人是生而不平等的,个人因智力、家庭、社会、地理等方面的差异而拥有不同的人生境遇,因而也只能实现不同的个人价值和个人自决水平。在这个意义上,平等主义和个人价值以及个人自决是矛盾的。自由主义是为人的发展设立的乌托邦理想,而不是对个体的实然判断。把一个乌托邦理想应用到现实,必然要产生问题。就国家治理而言,自由主义要求每个人的意见在政治决策中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但在现实中个体所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判断能力亦有高下之分,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意见极有可能导致政治的不可治理性。当西方民主中的非民主成分尚可以发挥作用的时候,这些矛盾被一些工具性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所降服;但是,特朗普的当选、英国脱欧公投以及欧洲随处可见的民粹主义运动无不表明,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未来一段较长的时间里,西方将不得不接受原子化的政治。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民主能否继续实现良治,将面临一个巨大的问号。
中国的选拔制深深地植根于儒家的传统之中。儒家对人性的描述是基于对社会中的人的观察的基础上做出的实然判断,因此比自由主义更为可靠。具体而言,孔子注意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认为人有“君子”和“小人”之分。“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在今天的语境里,“君子”是那些道德高尚、严以律己且具有公共精神的人,“小人”则是那些只顾私利、患得患失的人。孔子认为,这种差异部分是天生的,即“唯上知和下愚不移”。但他也认为,通过克己复礼、下学上达,中人是可以成为圣人的。与孔子不同,孟子认为每个人都有成为圣人的潜质,即“人皆可以为尧舜”。但是,个人能否最终成为圣贤,则取决于后天的教化和努力。“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荀子进一步发挥了孟子的思想。他说:“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故圣人者,人之所积也。……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故人知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则为君子矣。纵情性而不足问学,则为小人矣。”对于当代而言,儒家的感召力不在于对个体价值的平等主义肯定,而在于对人的向善之心的肯定。相较而言,自由主义把人性看作天然和固定的,相当于儒家所谓的“性”;而儒家更重视人性后天习得的部分,是动态的。
基于儒家的人性观,我们所能建构的政治体系是一种层级制度,位列其中的成员,其贤能高低大体上对应着层级的高低。因为具备一定德性和能力的人都有机会进入到这个体系,因此这种体系具有开放性,即向贤能者开放。这种有限制的开放性看起来没有无限制的开放性那样激动人心,但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政治领域,由贤能所施加的限制却可能是极其必要的。公共事务事关人们的根本利益,但并非人人都具备处理公共事务的德性和能力,即便具备,也存在高低之分。由此,如果政治体系中职位的数量有限、少于合格的贤能者的人数,那么,具有开放性和层级性的政治体系也就相应地具有竞争性。这个竞争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自己竞争,表现为不断修善自我,即孔子所谓的“为仁由己”,孟子所谓的“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另一方面是由于每个人在修善自我时既受自身努力程度的影响也受外在环境的影响,因此在人际比较上,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加具有德性与能力。大体而言,第二方面的竞争就是与他人的竞争。这两种竞争投射到政治领域,其意义便是孔子所谓的“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选拔制继承了中国历史上选贤任能的政治传统。党选拔和任用官员,各级官员处在一场长期的晋升锦标赛当中,通过激烈的竞争实现晋升。对党的忠诚固然是干部选拔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由于党已经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政党,这里的忠诚并不是对某一政治意识形态的忠诚,而是对以党为中心的宪法构架的忠诚,是对中国共产党体制的忠诚。如果中国所特有的选拔体制能够得到全体人民的一致认同,从而获得宪法意义上的一致同意的话,那么,对党的忠诚就是对于政体的忠诚,党作为国家架构的正当性就转换为政体的正当性。在这里,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党的选拔制度是否满足开放性、竞争性和选贤任能的特征。西方主流意见对此持否定的态度。然而,如果我们近距离地分析一下中国共产党的选拔制度,就会发现,它满足这三个特征。
首先,中国共产党体制是一个基于贤能的开放系统,党对所有认可中国共产党体制且有志于中华民族之伟大复兴的优秀人士开放。入党是有志之士进入国家科层体制的先决条件,正如科举中第是古代社会进入统治阶层的先决条件一样。如儒家所倡导的,当代中国科层体制的开放是以贤能为条件的。这与民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民主制度没有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因而为一些特朗普式的投机分子提供了进入国家治理核心的机会。
其次,中国共产党体制是一个高度竞争的体制。这种竞争不是党派之间的竞争,而是官员个体之间的竞争。中国共产党为各种利益之争提供了一个竞争的平台,因而消解了西方式的党派竞争。党本身是一个利益加总机制,社会的利益表达无需通过官员个体呈现,为此,官员之间的竞争也从利益代表之争演变为个体之间的能力和德性之争。尽管党的官方文件从来没有提及党与儒家之间的相通之处,但党的实践充分体现了儒家的政治思想。
第三,中国共产党体制也具备选贤任能的特征。选贤任能之所以是一个正当政体的重要特征,是因为否则的话,裙带主义就会成为政治生活的主旋律,腐败和不可治理就会变成常态。一些案例研究表明(如冯军旗的博士论文《中县干部》),裙带主义的确存在于一些地方的干部管理之中。但是,案例研究往往不能反映全貌;要获取全貌,就必须把研究建立在对大样本数据的分析基础上。一些这样的研究表明,能力的确是中国选拔制中的重要选拔标准。早期影响较大的研究见于李洪彬和周黎安在2005年发表的文章。他们研究了相对经济增长率如何影响省级领导干部进入中央的概率,发现在一个官员任职期间,如果他任职省份的经济增长率比平均水平高出一个标准差,则这个官员的升迁概率就会在平均概率的基础上提高15%。笔者和张牧扬把目光下移到市级官员,使用更为精细的计量经济学方法,我们测量了官员发展地方经济的能力,并发现,对于49岁以上的官员而言,能力越强的官员越可能得到升迁,能力最强的官员比能力最低的官员拥有高出30%的升迁概率。考虑到经济增长是党在相当长时期里的工作重心,官员选拔把发展经济的能力作为关键性标准,就不足为奇了。为适应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回应大众的要求,党也在尝试建立更加全面的干部考察制度,将其他指标加入到考核体系中。
总之,选拔制使得中国共产党体制满足了政体正当性的第二个原则,即所有公共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只不过这种开放不允许“抄近道”,而是需要个人拥有耐心,必须从年轻的时候就加入到竞争之中。另一方面,选拔制没有被裙带关系所左右,而是基本上能够做到奖励贤能,特别是能够让具备施政能力的官员脱颖而出。选拔制为官员提供充足的激励,促使他们积极为国家和民众工作。即使是那些腐败官员(如刘志军和仇和),升迁的动机也促使他们为国家和民众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能够解释中国经济增长的因素不是腐败,而是选拔制为官员提供了正向激励。
改进
现代国家是一部复杂而精巧的机器,作为国家的领导力量和宪法架构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必须能够娴熟地驾驭这部机器。党是由党员个体构成的组织,无论是在制定方针政策的过程中,还是在执行这些方针政策的过程中,党都必须依赖党员的作用。党内纪律是规范党员行为的重要力量,但无法做到让党员具有整齐划一的思想,更不可能改变党员作为个体所具有的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党的领导就必然要面对复杂的委托-代理局面,党组织是委托者,而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员是代理者。这样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切割代理者的权力,减少他们之间的竞争和矛盾;另一个是如何实施对代理者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体制所面临的治理问题和西方现代民主制度是一样的,即必须解决权力的分割和监督问题。邓小平早就说过,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邓小平的意思是,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因而社会主义不应该拒绝。把邓小平的思想应用到国家治理层面,我们也可以说,权力的分割和制衡(如果愿意,也可以说“宪政”)不是民主制的专利,中国共产党体制不应该拒绝。为此,中国共产党体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
首先,明确党与国家的关系。《宪法》需要进行修订,为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供双向权力保障。一方面,《宪法》需要恢复五四宪法的条款,保障党对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权。而且,党还应当拥有在这些权力上的一定程度的否决权。举例来说,如果党提名的人选没有获得人大通过,党有权再次提名同一候选人,而人大需要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才能二次否决提名。另一方面,党不能僭越作为选拔机构的角色,要让人大成为民众意愿表达和交锋的制度平台。这个要求没有超越现有的《宪法》框架。《宪法》反映了党自身的意志;遵守《宪法》对党的威信有利无害。
其次,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宪法》赋予它的职责。在本质上,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原则是要求对民众意愿的尊重。如前文所述,选拔制找到了解决政治选拔的方案,但是,它需要在尊重民众意愿方面做得更好。在一个多元社会里,究竟什么是社会福利必须经由公开讨论才可能得到答案。在这一点上,民主制做得很好。但是,民主制也存在着无法达成共识的危险。就其设计而言,中国共产党体制提供了一个找到平衡点的机会,即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区分开来,选拔由党完成,监督则由人大完成。但是,人大的监督是不完备的。完善人大制度的最根本性的措施是人大代表通过公开和公正的程序由民众选举产生。为了保障党的领导,《宪法》可以赋予党提名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的权力。
第三,完善政协对党的监督功能。党是中国宪法架构的一部分,在中国的混合体制中担负着君主制的作用。正因为此,对党的监督就变得更加重要。我国《宪法》对此已经有所准备,人民政协的主要责任就是多党合作并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在我国的混合政体承担贵族制的功能,应该肩负起维护政体正当性的责任,其中包括对党的工作进行监督。但是,目前的政协规模过于庞大,委员的参政素质良莠不齐,要充分发挥政协的监督作用,缩小政协规模、提高委员的参政素质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政协制度的严肃性,政协委员的提名应该由党来完成,但必须经全国人大投票通过。这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经过参议院认可是一样的。
最后,法律是对社会的一种承诺,既然党主导立法过程,党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承诺。在常态下,党因此不应该干预司法过程。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而且也是从民众中间获取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党的领导在中国具有历史、政治和法理上的正当性,但是,要取得民众的认同,即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党不仅要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伟大成就,而且要尊重自己主导制定的法律和程序。和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并不差,在许多地方甚至好于一些国家。如果党尊重自己主导制定的法律,民众就会有安全感,接受党对社会的承诺,从而认可党的执政合法性。如果党干预司法过程,民众就会觉得党的立法承诺是时间不一致的,法律是可以被随意解释的,从而会对自己的权利产生疑虑,失去对法律和党的信心。尽管在例外情况下党干预司法具有合理性,但是,如何定义“例外”是不清楚的,民众并不知道“例外”是真实的还是某些人或机构根据自己的利益或判断确定的。前面说过,党的工作必须通过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够完成,与司法相关的代理者出于自利或自保的目的,可能扭曲司法过程和结果,雷阳案就是一个例子。为防止司法变成一些权力拥有者或机构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司法和党 --- 当然也包括政府和立法机构 --- 之间设立一道防火墙是必要的,如此,党和社会之间才可以建立起一种“相互确信”的关系,即社会确信党保护民众个体的权利,而党确信民众信赖党的领导并承认其合法性。
显然,即使完成这些改进,中国共产党体制还是和自由主义民主是不同的,但是,这些改进足以让中国共产党体制满足一个正当政体的所有三个原则。最终,这些改进能否完成,取决于党对于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长期执政条件的认识和民众、特别是知识分子对中国共产党体制的认同。党必须意识到,分权和制衡(宪政)不是“西方民主”的专利,而是国家治理的技术;向国家治理的其它机构(人大和政协)让渡部分权力,是确保民众相信党不僭越自己制定的法律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知识分子也必须意识到,在最低限度上,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混合体制是自由主义民主之外实现正当政体三原则的一个有益尝试,在自由主义民主面临民粹主义巨大挑战的今天,这个尝试更加弥为珍贵。无论何种制度,它的持续最终都取决于利益攸关方的信念。即使是在民主制度下,如果几个强势集团都不再认同自由民主的理念,民主制度也不可持续。阿根廷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从自由主义民主向民粹主义独裁的转变、俄罗斯在普京时代向威权主义的回归、泰国的民选政府和军人政府之间的轮回,等等,无不说明民主制度是脆弱的。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正当政体,我们就不应该拘泥于一定的制度形式;特别地,我们需要摒弃不假思索的“民主叙事”,转而寻找描述当代中国体制并指明其改进方向的“新叙事”。不假思索的“民主叙事”的最严重的后果,是弥漫在中国政治帷幕之后的深刻的“合法性焦虑”。在当今的中国,知识分子要做的,恐怕不是加深这个“合法性焦虑”,而是找到国家治理的“重叠共识”,推进中国走向更加完备的正当性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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